第一章总则
第1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(以下简称学校)招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第2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全面审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第3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、教育主管部门、考生、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校名、类型、层次、学制和校址
第4条学校全称: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。
第5条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。
第6条办学层次:专科(高职)。
第7条学制:3年。
第8条办学
第十章附则
第22条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23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: